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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金秀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婚姻登记处

电话:0772-6218845

时间:9:00-12:00,13:30-16:30 (周一至周五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调休的日期,按照规定执行。)

常见问题
  • 1.当事人是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首页、索引页、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 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 3.能否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 4.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 5.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 6.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7.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