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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88911主题分类: 医药管理
发文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3月12日
标  题: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金政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9日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有效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金政规〔2025〕2号

2025-04-09 11:00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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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县瑶医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瑶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与合作,瑶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 细则。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遵循瑶医药发展规律大力发展瑶医药产业,坚持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传统制药、炮制技术和瑶医诊疗技法的传承保护、创新研究和推广应用,发挥瑶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瑶医药理论、技术与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全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的管理和投入,将瑶医药工作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瑶医药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瑶医药发展工作,研究解决瑶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瑶医药事业保护与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与瑶医药保护与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瑶医诊疗的监督管理和瑶医传承发展工作,牵头制定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自治县瑶医诊所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自治县瑶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自治县瑶医医师管理办法、自治县瑶医师承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规范瑶医药种植管理和技术支持,牵头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引导、支持产品加工和企业发展,牵头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瑶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工作,必要时牵头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瑶医药类非遗项目申报和传承发展工作,必要时牵头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瑶药流通环节监管,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承上启下协助医疗机构依法申请院内制剂及瑶药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化妆品产品备案,加强医疗机构院内制剂使用的日常监管,并配合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瑶药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等环节监督管理,必要时牵头制定相应配套文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利用好圣堂山杜鹃花文化旅游节、瑶族盘王节等重大节庆活动,大力宣传推广瑶医药文化。培育瑶医药文化科普队伍,开展瑶医瑶药主题宣传活动。建立健全瑶医药大健康官方门户网站建设,通过瑶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做好瑶医药大健康产业文化宣传、推广,积极打造“金秀瑶医药”文化品牌,提高瑶药品牌影响力和瑶药产品的竞争力,助力瑶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部门将瑶医药科研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支持实施瑶医药重要科技项目,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瑶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瑶医药技术成果、适宜技术和预防保健方法的应用推广,规范瑶药材示范基地建设,推进瑶医药创新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瑶医药医联体建设;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科学技术)部门、县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县瑶医医院要组织开展瑶医药科研技术合作与交流;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每年要牵头组织举办1次瑶医药产业发展大会。

第二章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瑶医医疗服务体系。县级综合医院、瑶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瑶医精神病院、11个乡(镇)卫生院、75个村卫生室要全覆盖开设瑶医诊室(馆)。

鉴于瑶医独特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县域内各医疗机构可立足实际,以瑶医现有体系为基石,积极探索建立标准,助力瑶医在县域医疗体系中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广大民众提供更优质、更安全的瑶医医疗服务。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来宾市有关规定,负责将具备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瑶医诊所备案证》《瑶医医师执业证》《瑶医医师资格证》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指导和服务符合条件的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向上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要组织、发动瑶医、名医和教授专家以及医疗机构、研发机构等,持续挖掘和整理瑶医药文化精华,同时加强对散落民间的传统瑶族医疗技法和经典方药进行挖掘、整理、总结、提炼瑶医药文化精华、优势病种临床基本诊疗规律,编辑成瑶医药文献著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等编写瑶医药相关培训教材,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瑶医药特色技(疗)法等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专业培训等进行普及推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办法》《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资格注册管理办法》《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管理办法》《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瑶医医师资格考核的报名、审核、认定和执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审核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注册,发放《瑶医诊所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准予备案的民办瑶医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机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同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保护与发展

第十四条严格保护自治县野生瑶药材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或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猎捕自治县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野生瑶药材动植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及生长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自治县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野生瑶药材动植物名录。名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会同林业、农业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濒临灭绝及重点保护品种的野生瑶药材资源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推动瑶药材种养殖技术发展、开展瑶医药科研创新、促进产品形态完善和提升科技含量、进行标准化体系构建和完善、实现瑶医药康养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瑶族康养品牌打造、开展瑶医药文化传承等工作。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展瑶医药种养殖产业,组织推动本县各瑶医药种植基地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瑶医药种植交流会,研究解决基地在种植管理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以联农带农为机制,发展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种植模式的瑶医药种植基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与区内外科研院校机构签订中药材(瑶药)产业种植板块横向合同,聘请专家团队为自治县收集保护、选育和繁育中药材(瑶药)原生新品种,通过试验数据总结出一套符合自治县育苗和林下种植的技术规程,便于全县复制推广,同时提供中药材种植技术服务及指导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将瑶医药产业发展纳入全县工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制定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在工业园区建设大健康产业园,引导瑶医药企业入驻园区,形成集群发展。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职能部门或相关企业单位应加强瑶医药品牌建设、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提高瑶医药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瑶医药产业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会同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瑶医药产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支持自治县瑶医药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持有方、需求方可通过广西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机构购买、获得许可、作价入股、其他等方式完成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根据《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师承管理办法》鼓励瑶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瑶医药非遗传承人作为师承教育指导老师,负责传承瑶医药文化、技艺、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方案,推荐候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瑶医药专家委员会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瑶医药认定、确定瑶医药药材名称规范、审定瑶医药标识、标志、目录、编写瑶医药科普知识、培训教材及其他与瑶医药行业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负责瑶医药从业人员成功案例核实和考核认定工作;负责瑶医的名医名师推荐、评审工作和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推荐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医药文献、单方、秘方、验方的发掘整理和其他瑶医药相关的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应当鼓励自治县人员积极学习传承瑶医药文化、医术和技艺并报名瑶医医师资格证考试;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鼓励自治县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瑶医药非遗传承人。培养更多瑶医药人才,促进瑶医药大健康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门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卫生健康部门在需要时提出瑶医药人才引进激励措施,促进瑶医药科技成果转换。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指导工作,对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技师及以上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利用人才招聘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等,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瑶医药人才培训方案,整合各部门资金在全县开展瑶医医师培训、康养从业人员培训、瑶医药种植、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通过全国性培训助力瑶医药文化、产品、技术的输出,引进人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促进瑶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在落实现行基层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定相关倾斜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开展瑶医药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瑶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条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地区职称评审工作并落实人员岗位聘用。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瑶医药行业人才,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可放宽学历等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对于在瑶医药行业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退休时给予一次性一定资金或实物的岗位慰问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瑶医药协会等部门加强瑶医药疗法技法、用具制作、瑶药炮制等方面的非遗项目保护力度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力度。面向全国将瑶医药非遗与培训传承、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有机结合,助进瑶医药大健康与文化旅游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发挥财政职能部门作用,保障瑶医药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全面推动瑶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统筹各级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用于支持瑶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事业发展。强化资金监管,提高瑶医药事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瑶医药发展资金财政支出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综合评价瑶医药事业投入力度和项目绩效,将绩效考评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瑶医药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部门,负责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牵头负责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瑶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以及其他瑶医药相关项目的评审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申报各级瑶医药科研项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资助方面给予支持、倾斜。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负责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经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进行价值认定后,指导和帮助捐献单位(个人)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奖励。

第五章传承与交流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瑶医药专家委员会牵头,卫生健康、文化、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等部门配合开展瑶医药传承人遴选、认定工作。经认定后的瑶医药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大健康产业发展中心,开展瑶医药传承人遴选、认定工作。经认定后的瑶医药传承人的基本信息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将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列入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将县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优秀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积极将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自治县名瑶医评选工作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按照自治县名瑶医评选工作办法组织做好名瑶医学术理论、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总结和传承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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