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食罚〔2020〕105号
当事人: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324MA5NW0FG8N
住所(住址):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胜林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0821********2837
联系电话:136****2818
联系地址: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号
依据金市监发〔2020〕25号文要求我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20年我局县级食品安全抽检检测项目工作。2020年9月8日抽检人员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经营使用的油炸花生米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编号:XC20451324637220042,样品名称:油炸花生,生产日期:2020年9月7日,抽样基数:25kg,抽样数量:2.25kg,备样数:0.7kg,分装方式:无包装。2020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广西博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CSP20080006-4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号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送达《检验报告》BCSP20080006-42,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及时限,由经营者卢胜林确认签收,并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该店的原料仓库、操作间进行了检查,检查时未发现2020年9月7日生产加工的油炸花生。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涉嫌经营使用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2020年9月7日生产加工的油炸花生原料花生米于2020年9月7日从黎**杂货摊购进,购进原料花生米1件(25Kg/件),购进单价是***元/件,当事人并于同日把25Kg原料花生米用食用调和油加工成油炸花生。其中当事人2020年9月7日生产加工的油炸花生2.25Kg,于2020年9月8日被我局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检检测项目工作的“广西博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以销售单价为22.0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剩余的油炸花生置于经营场所内配料台上免费供给到店购买螺蛳粉顾客自行添加食用,至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涉案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在经营使用。
该涉案批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无单独的菜单也未单独经营销售,置于经营场所内配料台上免费供给到店购买螺蛳粉顾客自行添加食用,以销售单价为22.0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人员。本案可证实的涉案的油炸花生货值金额为550.00元,违法所得4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BCSP20080006-42一份,证明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生产加工的油炸花生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2.《食品抽检监测服务合同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一份,证明监督抽检的合法性及2020年9月8日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生产加工的油炸花的抽检数量、抽检基数和价格。
3.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具有合法经营的资质。
4.卢胜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卢胜林身份的有效性。
5.《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证明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送达《检验报告》及对现场检查的事实。
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金市监食限〔2020〕105号)1份1页,证明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限期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7.《询问通知书》(金市监食询通﹝2020﹞105号)及《送达回证》(2020年10月22日)各1份1页,证明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协助调查的事实。
8.供货商金秀县金秀镇惠利批零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及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9.《询问笔录》(2020年10月22日)1份5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的事实。
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经营使用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态度良好,且该案至调查终结,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经营使用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的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元伍角整(¥49.50);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玖元伍角整(¥2049.5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0101189414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
2020年金秀县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5)
35 | 金市监食罚〔2020〕105号 | 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经营使用黄曲霉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花生案 | 金秀县金秀镇二记螺蛳粉 | 92451324MA5NW0FG8N | 卢胜林 | 油炸花生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玖元伍角整(¥49.50);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玖元伍角整(¥2049.50)。 | 自动履行; 2020年11月24日 |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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