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化行罚〔2020〕302号
当事人: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1324MA5M6Q87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丽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230*******04522
联系电话:182*****798 其他联系方式: /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超市门内左边靠墙化妆品区的货架内发现“舒蕾焗油营润洗发露、拉芳丝柔顺滑营养柔顺洗发露、柏丽丝青柠檬+甜橙鲜果臻萃沐浴露、罗曼诺滋润香体沐浴乳(奔放)、罗曼诺清爽香体沐浴乳露(至尊)”五种失效的化妆品。1、舒蕾焗油营润洗发露,净含量700毫
升,生产厂家:拜尔斯道夫日化(武汉)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20160225),保质期 :三年,数量2瓶,单价40元/瓶,共货值80元。2、拉芳丝柔顺滑营养柔顺洗发露,净含量750ml,生产厂家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20170324生产),保质期 :三年,数量1瓶,单价38元/瓶,货值38元。3、柏丽丝青柠檬+甜橙鲜果臻萃沐浴露,净含量1.8升,制造商:广州宝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0.04.05),数量1瓶,单价30元/瓶,货值30元。4、罗曼诺滋润香体沐浴乳(奔放),净含量600ml,生产厂家维布佫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0.04.27),数量1瓶,单价50元/瓶,货值50元。5、罗曼诺清爽香体沐浴乳露(至尊)超值特惠装,净含量:600ml+120ml,生产厂家维布佫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0.01.04),数量1瓶,单价50元/瓶,货值50元。以上五种失效的化妆品总货值是248元。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失效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下达(金)市监化扣字〔2020〕3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金)市监化责改〔2020〕3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田丽荣相关的权利。
现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涉案的化妆品是2016年从柳州市柳南区裕福百货经营部购进,虽有经销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但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销售记录。因当事人未做有上述五种化妆品销售记录台帐,故本案能证实的涉案货值金额为248元。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我局也未接到有使用该超市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现场有关情况;
2、2020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检查时制作的(金)市监化责改〔2020〕3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金)市监化扣字〔2020〕3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化妆品情况;
3、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负责人田丽荣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店经营者的身份;
4、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5、2020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负责人田丽荣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在2020年10月14日对金秀县头排镇
荣兴超市田丽荣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图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失效化妆品的有关情况。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上签字,并在有关书证复印件上签“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以确认。
本局认为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销售失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2020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金秀县头排镇荣兴超市送达了(金)市监化行罚告[2020]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舒蕾焗油营润洗发露”等五种失效的化妆品共6瓶;2、处以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贰佰肆拾捌元整(¥248.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秀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金秀信用联社,账号:24161201****4147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
2020年金秀县市场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0)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0 | 金市监化行罚〔2020〕302号 | 金秀县头排镇百荣兴超市 | 92451324MA5M6Q8721 | 田丽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舒蕾焗油营润洗发露”等五种失效的化妆品共6瓶; 2、处以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贰佰肆拾捌元整(¥248.00)。 | 自动履行; 2020年11月11日 |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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