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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2026年一季度经济工作的部署,抓早动快、加压奋进,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全力以赴推动一季度经济实现“开门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加强节假日工业企业生产组织保障。对2026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用电量不低于2026年1月用电量的70%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含自治区对于企业用电量奖励部分),支持工业企业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发放节假日稳岗补助等。
(二)鼓励工业企业稳生产促就业
1.支持有基数的企业扩大生产。对2026年一季度当季产值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同比增长10%及以上,分别给予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持新入库的工业企业加快产能爬坡。一是月度入库企业。对2026年一季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一季度完成上规入库、信用报告良好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二是年度入库企业。对2025年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在一季度完成年度入库、信用报告良好的工业企业,且2026年产值同比增长10%及以上,在统计库在库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上级奖励资金)。
3.支持工业企业增加用工。对在2026年一季度新招用工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用工合同且工人在岗满2个月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0元/人的奖补,单户工业企业累计申请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企业实现稳步增长
1.支持商贸企业上限入统。对2026年一季度上限入统的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6年一季度上限入统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商贸企业规模发展。对2026年一季度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对2025年一季度没有基数的企业,按同比增长100%计算)的批零住餐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批发业。对2025年一季度有基数的批发业企业: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2万元;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对2025年一季度没有基数的批发业企业(不包括2026年一季度新上限入统批发业企业):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零售业。对2025年一季度有基数的零售业企业: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5万元。
对2025年一季度没有基数的零售业企业(不包括2026年一季度新上限入统零售业企业):2026年一季度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到400万元的奖励4万元;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3)住宿、餐饮业。对2026年一季度住宿业、餐饮业企业(不包括2026年一季度新上限入统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达到1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1万元;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2万元;销售额达到2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3万元;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4万元。
(四)支持营利性服务业稳步发展
1.支持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规入统
对2026年一季度上规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营利性服务业规模发展
对2026年1至2月达到一定的营业收入(营业额),实现同比正增长(对2025年一季度没有基数的企业,按同比增长100%计算)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2025年1至2月有基数的企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对2025年1至2月没有基数的企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
(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1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3)居民服务和修理业。对2025年1至2月没有基数的企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对2025年1至2月有基数的企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11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15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6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万元;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25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2025年1至2月没有基数的企业,2026年1至2月营业收入(营业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
三、适用对象和执行时间
适用对象:以上奖励政策,工业只适用于民营企业,商贸企业及营利性服务业全部适用。
执行时间: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本政策由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工管委、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金秀瑶族自治县经济贸易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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