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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1182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3日
标  题: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2028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布点 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金政发〔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8日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有效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2028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布点 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发〔2026〕1号

2026-01-28 18:39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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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2028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布点规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2028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许可布点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零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来宾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科学研判本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充分考虑各乡(镇)行政村(社区)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

二、网点布局和目标

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严禁设立烟花爆竹“一条街”,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结合城乡经营发展特点,并根据《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在我县常年禁燃区域内,即金秀瑶族自治县民族体育文化公园(体育场)、各单位办公楼、庭院、大门和金秀生态环境局大楼500米范围内(城市便捷酒店、帝景龙湾小区、金恒浅水湾小区等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本着合理规划、方便群众、充分考虑各乡(镇)行政村数量、集镇状况、历史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消费习惯来设置零售网点数量,全县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控制在100户以内,按照条件符合一户办理一户进行规划布点。

通过本轮规划,使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三、布点规划选址要求

(一)置于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必须达到以下安全条件:

1.必须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布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运输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8.烟花爆竹零售店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8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墙或与其他场所隔墙外侧算起);

9.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10.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1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分类: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1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3.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4.零售店平面布置、存放限量、消防电气等要求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812)有关规定设置,同时零售店不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二)可采用具有产品展示、安全储存以及视频监控预警装置三位一体专用板式结构的安全零售店,一定要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要求,且必须具备以下资格资质:

1.产品专利证书;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3.省级以上应急部门通过并明确可用于烟花爆竹经营及储存的安全论证;

4.通过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

5.所用墙板、隔板必须通过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达标检测报告,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6.全国知名保险集团公司的承保。

四、布点及申请许可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辖区内零售经营户现场开展安全审查工作。零售店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超过布点规划数的不得随意增加零售经营户。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申请书(纸质)交到县应急管理局三楼安监股(烟爆)线下申请办理或通过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线上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审批。

(三)现场审查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拟经营现场安全条件审查。对通过审查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出具《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核准意见书》。取得布点核准意见书之日起,1年内未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该布点自行失效。

(四)培训考核

通过安全审查的申请人必须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不得代培代考,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不符合颁发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

(五)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许可证材料齐全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颁发许可证(现场审查天数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核准意见书》(一份);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5.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零售场所情况及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平面示意图(各一份);

7.消防器材配备清单(一份);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各一份);

9.《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一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零售经营网点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经营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经营布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以此为契机,强力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标本兼治。

(二)严格标准,切实把好准入关。重视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乡(镇)现有经营(零售)户超过布点规划数的一律不再增加经营(零售)户,确保零售经营点安全、合理、合法、有序。

(三)加强监管、强化“打非”。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等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严格遵守经营秩序。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附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2026—2028年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数量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申请书

      3.开办烟花爆竹店(一件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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